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巫盛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59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03民初3317号 |
案号 |
(2022)川0603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巫盛萍归还原告李洋借款本金92000元,被告巫盛萍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每月15日前归还1000元,余款于202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清;若被告巫盛萍未按前述约定还款,则还应当承担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可就被告尚未支付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吴贵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告知内容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