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巫盛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5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3317号
案号
(2022)川0603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巫盛萍归还原告李洋借款本金92000元,被告巫盛萍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每月15日前归还1000元,余款于202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清;若被告巫盛萍未按前述约定还款,则还应当承担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可就被告尚未支付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吴贵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告知内容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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