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22********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281民初9928号 |
案号 |
(2022)黔0281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赵应东、陈红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二、对于2020年8月20日的50,000元借款,被告赵应东、陈红艳向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2021年8月19日的利息9.74元;2021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被告赵应东、陈红艳以该笔借款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对于2020年10月21日的借款100,000元,被告赵应东、陈红艳向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913.31元;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复利、罚息),被告赵应东、陈红艳以该笔借款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计算;2021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被告赵应东、陈红艳以该笔借款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被告赵应东、陈红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