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322民初3104号
案号
(2018)闽0322执3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烘华代偿款326711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230816.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郭金海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烘华代偿款108903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7693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林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烘华代偿款108903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7693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16元,被告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承担29949.6元,由郭金海承担9983.2元,由林萍承担9983.2元;公告720元,由被告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林萍、郭金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时间
2018-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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