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7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5247号
案号
(2022)皖1302执4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欠款本金19889.98元、费用2937.72元、利息2294.74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合计25421.93元,2020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丁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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