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继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0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继怀同意于2026年6月15日前分期归还张双珍借款708660元,即自2021年6月份起至2022年5月份止每月15日前归还张双珍借款2000元、计24000元,自2022年6月份起至2023年5月份止每月15日前归还张双珍借款4000元、计48000元,自2023年6月份起至2024年5月份止每月15日前归还张双珍借款6000元、计72000元,自2024年6月份起至2025年5月份止每月15日前归还张双珍借款15000元、计180000元,自2025年6月份起至2026年4月份止每月15日前归还张双珍借款32000元、计352000元,于2026年5月15日前归还张双珍借款32660元,还款均汇入张双珍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4885205326666);二、若张继怀按上述约定还款,张双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张继怀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张双珍有权就上述未归还的款项及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3398元,减半收取6699元,由张继怀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