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瑞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3********3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2341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瑞雄同意于2022年5月30日前分期分批归还姚煌借款57314元(即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3万元,2022年5月30日前归还27314元);二、若吴瑞雄按上述约定履行,姚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吴瑞雄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吴瑞雄同意归还姚煌借款57314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且姚煌有权就尚未归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计616.5元,由吴瑞雄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姚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