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3民初1307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3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5月31日,胡志鹏尚欠黄吴涵结算利息4万元、1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该款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胡志鹏同意于2021年7月前归还黄吴涵结算所欠利息4万元,即2021年5月31日当日归还黄吴涵所欠利息2万元;2021年6月起至2021年7月,每月月底前归还黄吴涵所欠利息1万元;三、胡志鹏同意自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黄吴涵尚欠借款至少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由款项汇至黄吴涵中国建设银行6222001842690518961账户内;四、若胡志鹏按上述约定还款,则黄吴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胡志鹏未按上述约定还款,黄吴涵可就已结算所欠利息4万元和1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已还款项先抵扣利息再折抵本金),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王鹭对上述10万元借款本金及该款自2019年4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胡志鹏、王鹭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