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玉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602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志斌与被告张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按月利率8.85计算,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384计算利息,执行时应扣除被告杨志斌已给付的利息28259.62元。二、被告杨志斌与被告张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曹玉林与被告刘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志斌、张亚娟追偿。四、驳回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学文、闫井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5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志斌、张亚娟、曹玉林、刘娜共同负担259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1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