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镇东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2468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萍借款本金186万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镇东煤矿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萍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0元、公告费560元,由闫秀荣、镇东煤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国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东梁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