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3********0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6民初2999号 |
案号 |
(2018)辽0106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梁学民、赵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25 000元;2、被告梁学民、赵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利息人民币30 000元;3、被告梁学民、赵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广东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 225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至二被告共同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4、被告赵亚军、孙喜旺、王英、梁春光、梁爽、韩雪、梁学龙、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50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4 250元,另4 250元由十被告共同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梁学民、赵亚辉、赵亚军、孙喜旺、梁春光、梁爽、梁学龙、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判决如下:1、被告梁学民、赵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25 000元;2、被告梁学民、赵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利息人民币30 000元;3、被告梁学民、赵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广东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 225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至二被告共同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4、被告赵亚军、孙喜旺、王英、梁春光、梁爽、韩雪、梁学龙、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50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4 250元,另4 250元由十被告共同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梁学民、赵亚辉、赵亚军、孙喜旺、梁春光、梁爽、梁学龙、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