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妥英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926********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201民初682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2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妥英龙、张灵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刘洋灼偿还借款59850元、利息16758元;二、被告马雪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雪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妥英龙、张灵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5.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57.6元,邮寄费380元,合计1237.6元,由被告妥英龙、张灵灵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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