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军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3********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1408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军防同意于2024年5月20日前分期归还林志萍、林华雄、林静借款26万元,即于2021年11月20日前归还借款4.5万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4.5万元,于2022年11月20日前归还借款4.5万元,于2023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4.5万元,于2023年11月20日前归还借款4万元,于2024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4万元,还款均汇入林志萍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1405008915738);二、若赵军防按上述约定还款,林志萍、林华雄、林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赵军防未按上述约定还款,林志萍、林华雄、林静有权就上述未归还的款项及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赵军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