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42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25民初1802号
案号
(2022)黔0425执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紫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国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喜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诊疗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期间担架费、轮椅购置费、护理用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4238.57元。二、驳回原告王喜华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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