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4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5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22)黔0425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国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喜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诊疗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期间担架费、轮椅购置费、护理用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4238.57元。二、驳回原告王喜华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