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天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4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6377号 |
案号 |
(2022)皖1302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天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透支款本金10797.88元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4月16日的费用1608.59元、利息1199.78元、应收未收违约金512.65、应收利息167.97元,自2020年4月17日起的费用、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由被告吴天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