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02********0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03民初3321号 |
案号 |
(2021)豫1303执5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南阳市慧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83223.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慧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支付律师费27300元;三、被告南阳瑞锦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鑫博盈商贸有限公司、柏静、张磊、李兴、王蕊、赵亚萍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