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延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6********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3437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1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治孟、魏延青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9999.96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8日的利息计21505.64元,合计151505.60元。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富强、尹佃星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保全费1277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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