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延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6********3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民初3437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治孟、魏延青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9999.96元及截止到2019年8月8日的利息计21505.64元,合计151505.60元。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富强、尹佃星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保全费1277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