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3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721民初3044号 |
案号 |
(2021)鲁1721执3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明强返还原告刘家显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少良对被告范明强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少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明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少良、范明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