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2********3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721民初3044号
案号
(2021)鲁1721执39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明强返还原告刘家显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少良对被告范明强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少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明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少良、范明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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