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2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4201民初1200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2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商鼎江偿还借款179755.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保全费1570元,邮寄费240元,合计4035元,由被告张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