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3********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4408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峰偿还原告员建平借款685200元;二、被告张峰支付原告员建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支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