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德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7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21民初517号;2017粤53民终1277号 |
案号 |
(2018)粤5321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碧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13.37万元及计至2017年4月6日尚欠利息419.21万元及以后的利息(以2413.3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7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叶荣华。二、被告陈伟雄对上列第一判项被告江碧辉欠原告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和计至2017年4月6日止的利息443.9万元及以后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伟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碧辉追偿。三、被告德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广东康州建材有限公司、肇庆碧云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灶婵对上列第一判项被告江碧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广东康州建材有限公司、肇庆碧云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碧辉追偿。四、本案受理费227880元,由原告负担44451元、被告负担183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执行人交纳188429元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兴县支行,账号446661010400092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267583177656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庆县城东大桥鹤山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