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9001********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4577号
案号
(2022)闽0302执恢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德明、林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市城厢区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1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陈德明、林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市城厢区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陈德海、廖小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4元,减半收取2707元,由被告陈德明、林云花、陈德海、廖小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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