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4215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2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从学各项损失共计50951.1元(已扣除垫付款3000元)。自动履行户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账号:41001557910050204486;二、驳回原告张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张从学负担175.5元,被告王桂林负担53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