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03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22)黔0403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费勇、罗廷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贷款本息94,252.61元(本金85,090.37元、利息人民币9,162.24元);并同时支付以本金85,090.37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9日起至前述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对被告费勇、罗廷珍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金街b1幢4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092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612元,由被告费勇、罗廷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