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那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0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5民初4518号
案号
(2022)辽0115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吉春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99万元;二、被告潘吉春给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5.99万元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9.5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那洪文、赵德安、潘吉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立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吉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5-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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