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2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5民初3643号
案号
(2022)辽0115执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本金90000元之利息:自2010年7月15日起,按月利息为8.685‰-4-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自2013年5月21日起,按月利息为8.685‰再加收3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已偿还利息款9093.2元。);二、被告刘国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长胜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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