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9********KQ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2民初2874号 |
案号 |
(2022)辽0902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杨宇飞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按照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阜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兴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0683716859E |
登记机关 |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