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2********4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11民初13535号 |
案号 |
(2021)鲁0811执5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91817.85元、利息4420.27元、本金罚息351.22元、利息复利147.29元,合计96736.63元(截止至2019年8月23日),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91817.8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人民币4420.2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二、如被告马凯未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马凯名下车牌号为鲁hg3n76,发动机号b22747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抵押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马凯继续清偿。三、被告马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300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马凯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