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6********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德开民初字第1243号
案号
(2021)鲁1491执恢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4.67‰承担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安桂军、岳长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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