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杰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12873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5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被告汤杰亮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汤杰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全部借款本金710917.61元及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100962.16元,并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基准利率改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如被告汤杰亮未能按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55号5栋803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19元、财产保全费457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