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1********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433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6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向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05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0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沈建华在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申丽娜在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沈建华、申丽娜共同负担。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沈建华、申丽娜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