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建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2民初1873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4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阮建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志高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陈志辉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阮建仁、陈志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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