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6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1041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4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光同支付货款37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7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光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钟建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宋光同垫付,被告钟建华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宋光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