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4********58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91刑初198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显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行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界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电子秤、四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