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0193号 |
案号 |
(2022)粤0111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梅林在2019年1月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途)借款合同》(编号:440490604-2022-20195435616)于2020年12月27日依法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梅林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本金614369.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途)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614369.78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途)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个人住房(商业用途)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的部分)不再计算复利];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处理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北23号荣基嘉园1栋2301房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33.80元,由被告梅林负担。该受理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梅林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