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娟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2622号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毛二涛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二、李娟娟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三、驳回毛二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张少辉、李娟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