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03民初2627号
案号
(2022)豫1603执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璐、牛培培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六十日内,被告张璐、牛培培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1,084.37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张璐、牛培培逾期偿还贷款171,084.37元及利息,由被告张新华对上述贷款171,084.3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4.48元,减半收取计1,867.24元,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被告张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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