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民初2627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璐、牛培培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00元,六十日内,被告张璐、牛培培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1,084.37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张璐、牛培培逾期偿还贷款171,084.37元及利息,由被告张新华对上述贷款171,084.3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4.48元,减半收取计1,867.24元,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被告张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