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4********6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3928号
案号
(2022)豫1603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保龙、高玉龙、高洋、高凯、高文会、高文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高同红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杨红军借款378400元;二、被告高保龙、高玉龙、高洋、高凯、高文会、高文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高同红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220000元借款的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止);三、驳回原告杨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76元,财产保全费2412元,由被告高保龙、高玉龙、高洋、高凯、高文会、高文亚在继承高同红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