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6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3928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保龙、高玉龙、高洋、高凯、高文会、高文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高同红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杨红军借款378400元;二、被告高保龙、高玉龙、高洋、高凯、高文会、高文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高同红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220000元借款的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止);三、驳回原告杨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76元,财产保全费2412元,由被告高保龙、高玉龙、高洋、高凯、高文会、高文亚在继承高同红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