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03********5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03民初2483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恢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晓志、尤恩达认可尚欠原告张永朝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139810元;其中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止,以11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止。)二、被告潘晓志、尤恩达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15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至2022年1月28日前本息清偿完毕。三、若上述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张永朝可就剩余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别无其他经济纠纷。本案诉讼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由被告潘晓志、尤恩达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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