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全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626********4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4738号
案号
(2022)豫1603执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全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0日-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且应扣除掉已经偿还的利息4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贾全伟承担1942元,由原告陈丽承担358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贾全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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