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玉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8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4409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鹏偿还借款本金14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二、驳回原告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牛玉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