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银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4177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5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启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启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80,088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5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张洪启支付;三、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启支付保全费4,0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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