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银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4177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启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启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80,088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5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张洪启支付;三、被告陈庆曲、陈银权、刘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启支付保全费4,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