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勇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2********6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刑初3327号
案号
(2022)粤0111执39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谷勇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追缴被告人谷勇兰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以清偿的,责令前述人员向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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