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博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4511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2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燕、赵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177874.54元(利息计算到2021年6月24日),本息合计1677874.54元,利息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65615‰计算。被告赵宁文、赵浩然、赵博文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徐燕、赵义春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赵义春(淮阳县福顺达面粉有限公司)以其名义登记的机器设备抵押物(位于淮阳县黄集乡大李,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淮工商抵字(2018)16号,详见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三、驳回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50.44元,由被告徐燕、赵义春、赵宁文、赵浩然、赵博文五人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