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5民终2117号 |
案号 |
(2021)内0523执3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常友二手车交易中心车辆租金63000元、车辆修理费84955元,合计金额147955元;二、被告张越男对第一项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被告张文东负担,被告张越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