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吉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01********1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5693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何吉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作才借款2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何吉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