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0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623民初3449号 |
案号 |
(2022)闽0623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柯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东升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偿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偿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柯惠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