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国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0********8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民初字第4213号
案号
(2022)闽0302执恢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严雪梅、陈国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建妹借款人民币七十一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轶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5元,由原告郑建妹负担107元,被告陈国余、严雪梅、陈轶伦负担111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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