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民终2340号
案号
(2022)黔0403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案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被告杨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鸿福钢架管租赁部租赁费81252.25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二审: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杨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安顺市平坝区鸿福钢架管租赁部租赁费81252.25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为“曹勇、杨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安顺市平坝区鸿福钢架管租赁部租赁费116227.4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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