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3498号
案号
(2022)赣0302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大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萍乡市大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林江、被告曹月玲、被告段平国、彭艳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市大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林江、被告曹月玲、被告段平国、彭艳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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