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方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3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12784号 |
案号 |
(2022)辽0104执1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方飞、郑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卫货款504,749元;二、被告赵方飞、郑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卫延期付款利息(以欠款504,749元为基数,时间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3元,诉讼保全费3356元,由被告赵方飞、郑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